# P1 v3.5 核心要点

## 1. 监管地图

### 监管目标

- 保护投资者，并维持市场廉洁稳健。
- 建立公平、有效、开放及具透明度的市场。
- 维持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并与国际监管及结算制度接轨。
- “以披露为本”强调充分披露后由投资者自行判断；“以评审结果为本”更强调筛选参与者或产品。

### 主要机构

- 证监会：证券及期货业主要法定监管机构，负责发牌、产品认可、监督、调查、纪律及市场执法。
- 香港交易所：交易所及结算所的控股架构；其旗下交易所及结算公司执行市场规则和基础设施职能。
- 金管局：认可财务机构的前线审慎监管者，并与证监会协作监管银行从事的证券业务。
- 法院与审裁处：分别处理刑事、民事、市场失当行为及证券期货上诉等事项。

## 2. 法律层级与责任

- 条例属于主体法例；获条例授权制定的规则属于附属法例。
- 守则和指引一般不等同刑事法例，但违反后可影响“适当人选”资格并引致纪律行动。
- 刑事案件由控方证明至“无合理疑点”；民事案件采用“相对可能性”标准。
- 同一事实可同时产生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但两者目的不同。
- 公司具有独立法律人格；董事对公司负诚信、谨慎及勤勉责任。

## 3. 《证券及期货条例》总骨架

记忆顺序：

> 机构与市场 → 产品要约 → 发牌 → 中介人资源及操守 → 调查纪律及干预 → 市场失当 → 内幕消息与权益披露。

- 第V部：发牌及注册。
- 第VI部：资本、客户资产、记录及审计。
- 第VII部：业务操守。
- 第VIII至X部：监督、调查、纪律及干预。
- 第XIII、XIV部：市场失当行为的民事及刑事双轨。
- 第XIVA、XV部：内幕消息及权益披露。

## 4. 发牌与人员

### 判断是否需要牌照

按四步判断：

1. 行为是否属于受规管活动；
2. 是否以业务形式在香港进行；
3. 行为人是法团、个人还是认可财务机构；
4. 是否有明确豁免。

### 关键人员

- 持牌法团必须就每类受规管活动设置适当的负责人员。
- 每名积极参与或直接监督受规管活动的执行董事通常须获核准为负责人员。
- 适当人选判断包括财务状况、胜任能力、信誉品格、诚信及监管纪录。
- 代表终止隶属后须注意通知和转移隶属关系要求。

### 短期牌照

- 可向主要在海外经营的法团及相关代表批给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牌照。
- 同一人在24个月内持有短期牌照的总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 部分受规管活动不适用于短期牌照安排。

## 5. 财政资源及客户资产

### 财政资源逻辑

> 速动资金 = 速动资产 − 认可负债。

监管要求不是只保持正数，而是持续高于适用于相关受规管活动的规定速动资金。

### 客户款项

- 原则上存入以信托或客户账户命名的独立账户。
- 收到客户款项后通常须在一个营业日内按规则存入、支付给客户或依有效指示处理。
- 不属于客户款项的资金不应长期留在客户独立账户。

### 客户证券与常设授权

- 处理客户证券应有客户书面指示或有效书面常设授权。
- 非专业投资者的常设授权有效期通常不超过12个月；续期也通常不超过12个月。
- 被视为续期须履行预先通知、客户不反对及续期确认等要求。
- 常设授权不能被用作规避客户资产保护规则。

### 记录

- 交易、会计及客户记录须完整、可随时检索并按规定年期保存。
- OTC衍生工具的指定交易记录通常自终止或到期后至少保存5年。

## 6. 九项一般操守原则

1. 诚实及公平；
2. 勤勉尽责；
3. 能力；
4. 有关客户的资料；
5. 为客户提供资料；
6. 利益冲突；
7. 遵守法例及规例；
8. 客户资产；
9. 高级管理层责任。

记忆口诀：

> 诚勤能，知客告客；冲突守法，资产高管。

### KYC与合适性

- 了解客户身份、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目标、风险承受能力及相关需要。
- 合适性判断必须把产品风险与客户情况连接起来。
- 不可把客户签署风险声明当成免除中介人责任的工具。

### 利益冲突

- 首选避免；无法避免时，应以有效制度管理并作适当披露。
- 不得让自身、集团或员工利益优先于客户利益。

## 7. 八大内部监控

1. 管理及监督；
2. 责任及职能区分；
3. 人事及培训；
4. 资料管理；
5. 监察；
6. 审计；
7. 运作监控；
8. 风险管理。

小型机构可以采用相称及补偿性监控，但不能以规模小为由取消核心责任。

## 8. AML、私隐与电子交易

- AML采用风险为本方法：识别、评估、降低、持续监察及可疑交易报告。
- 重点风险包括客户、国家或地区、产品、交易、交付渠道及第三者关系。
- 员工不可向客户“通风报信”。
- 私隐六原则围绕收集目的、准确及保留、使用、保安、透明和查阅更正。
- 电子交易系统需要容量、稳定性、信息保安、业务连续性、测试和记录监控。

## 9. 交易所、结算与公开资本

- 区分交易所参与者与结算参与者；能够交易不必然代表有权自行结算。
- 证券、期权及期货有不同交易、按金、结算和失责制度。
- 上市监管重点包括董事责任、独立性、保荐人尽职调查、持续披露、须予公布交易及关联交易。
- 收购及回购守则强调股东获公平和平等对待、充分资料及有秩序的市场。
- 产品能否向公众销售，须先判断是否属于须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结构性产品或广告邀请。

## 10. 市场失当行为

六类核心市场失当行为：

1. 内幕交易；
2. 虚假交易；
3. 操控价格；
4. 披露关于受禁交易的资料；
5. 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交易；
6. 操纵证券市场。

### 民刑双轨

-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采用民事证明标准。
- 刑事检控须达到无合理疑点标准。
- 同一人士的同一行为不能同时沿两轨作出重复处理。
- 受害者可能另有私人民事索偿权；有关交易不会仅因涉及市场失当而自动无效。

### 未获邀约的造访

- 重点判断：是否由中介人主动、是否涉及受规管产品或诱使交易、对象是否属于豁免类别、通讯方式是否属于获准许通讯。
- 因违规造访订立的协议可能在法定期限内被撤销。

### 不当交易手法

- 高压推销；
- 过分频密交易；
- 扒头交易；
- “老鼠仓”式不公平分配；
- 不适当建议；
- 未经授权交易。

